(2013)金婺白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金志为与倪茂云、张健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志为,倪茂云,张健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白商初字第383号原告金志为。被告倪茂云。被告张健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志为诉被告倪茂云、张健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志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志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己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志为负担。审 判 员 王 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黄朗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