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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杨鸿昌、王丽娟、关兴、孙倩倩、常恕德、刘秀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杨鸿昌,王丽娟,关兴,孙倩倩,常恕德,刘秀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丰满区。负责人:蔡忠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冰心,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杨鸿昌,男,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王丽娟,女,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关兴,男,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孙倩倩,女,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常恕德,男,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刘秀杰,女,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杨鸿昌、王丽娟、关兴、孙倩倩、常恕德、刘秀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孙倩倩于2013年12月1日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欠款本息37861.47元(本金20000元;利息17861.47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代理审判员  马琳琳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