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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257号原告孙某。被告陈某。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俊彦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日,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4月17日,双方自愿在谷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一度较好。后因生活琐事引起矛盾,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家庭格局相对稳定。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尊重,相互理解,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关系,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为促使双方和好生活,从维护社会稳定及家庭和谐出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费200元,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xxxx。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俊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翟劲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