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马刑执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周景龙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景龙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马刑执字第00769号罪犯周景龙,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21日作出(1997)滁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景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周景龙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1997年11月14日作出(1997)皖刑核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1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2年9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5年4月经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1年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07年11月经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1年4月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0月11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周景龙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景龙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3次,记功3次。分别为:2011年1月表扬1次,2011年8月记功1次,2012年3月表扬1次,2013年9月记功2次,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景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景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9月12日至2014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季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