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卢锦权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锦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5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锦权,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广东省佛山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7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7日被羁押及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辩护人潘正兵,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锦权犯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何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佛中法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卢锦权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卢锦权吸食毒品后,于2012年12月27日10时许从家中持刀外出,先窜至佛山市三水区XX街道XX巷XX号捅刺被害人李某丁右下腹部、右小腿各一刀。接着,卢又窜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劳动大街旧西南公园东北角路边砍划黎某甲项部一刀。最后卢窜入佛山市三水区XX街道XX街XX号被害人何某某家中,持刀砍划何某某的面部、腹部、手部数刀,后被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李某丁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中腹部致右结肠动、静脉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系被害人李某丁的子女,李某丁、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均是城镇居民。被告人卢锦权的犯罪行为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422.67元、死亡赔偿金134487.4元、丧葬费25352.5元、误工费663.22元,合计人民币160925.7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是城镇居民,被告人卢锦权的犯罪行为给何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6473.78元、交通费300元、伙食补助费500元,合计人民币7273.78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卢锦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卢锦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卢锦权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卢锦权的犯罪行为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何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卢锦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卢锦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0925.79元。三、被告人卢锦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273.78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卢锦权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上诉人卢锦权的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卢锦权案发前吸毒,证据不足;卢锦权案发时辨认及控制能力均丧失,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卢锦权有可能被刑讯逼供,请求查清事实后对卢锦权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7日10时许,上诉人卢锦权在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后即持刀外出,窜至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XX街道XX巷XX号,持刀捅刺被害人李某丁右下腹部、右小腿各一刀。接着,卢锦权窜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劳动大街旧西南公园东北角路边,持刀砍划被害人黎某甲项部一刀。最后,卢锦权窜至佛山市三水区XX街道XX街XX号,持刀砍划被害人何某某的面部、腹部、手部数刀,后被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李某丁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中腹部致右结肠动、静脉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四中队制作的佛公(三)勘(2012)170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1)案发现场XX街XX号单元,客厅内比较凌乱,地面胶凳、饭桌翻侧,厅西边沙发对开地板上有血迹;二楼西面房间房内十分凌乱,椅、书台翻侧,该现场勘查其他无另外可疑发现,提取客厅地板血迹一份;(2)案发现场XX巷XX号位于劳动大街的南面,XX巷XX号为楼高三层的独立楼房,门前为一条南北向的小巷,门口向东。在门前的南北向小巷内,门口台阶南面(即出大门外右侧)2.2米处地上有一疑染血的纸巾团;在门口台阶上有二处滴状血迹,一处在第一级台阶南面(标记为门口台阶上血迹1号),另一处在第二级台阶北面(标记为门口台阶上血迹2号);在门口的铁门门框北侧靠近门锁位置有血迹;进厅门内地面上有两处血迹,均为滴状(从靠大门口开始标记为入门地面血迹1号、2号);进门右侧的长木沙发上面仰卧着一具老年男性尸体,头南脚北,尸长171厘米,在北面的木沙发下地面上有一枚双喜牌香烟烟头;在该处沙发对开客厅地面上见有血迹(标记为厅内血迹1号);在饭厅门口对出的客厅内地面上见有另一处血迹(标记为厅内血迹2号);在客厅南面的饭厅门口内的地板上有擦划状血迹;提取大门外右侧地面纸巾团1团、门口台阶上血迹1号、2号各一份、大门铁门门框上血迹一份、入门地面血迹1号、2号各一份、厅内木沙发下烟头1枚、厅内地面血迹1号、2号各一份、饭厅地面上血迹一份;(3)案发现场劳动大街旧西南公园东北角,现场没有遗留血迹等可疑的痕迹物证。2.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佛公三(司)鉴(法)字(2012)537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1)被害人李某丁腹部右外侧区纵向创口2厘米,创缘整齐,创角上钝下锐;左前臂上段内侧皮下出血4×3厘米;右大鱼际处皮下出血4.5×3.2厘米;右前臂中下段背侧皮下出血1.7×1.2厘米;右小腿下段前侧创3.4厘米,创缘整齐,创角锐,扪及胫骨骨折切迹。(2)李某丁腹部创口与腹腔贯通,致右结肠动、静脉破裂引起腹腔大量出血,为致命伤;从其体表损伤的性状、特征分析,腹部创符合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切形成,右小腿创符合被他人用锐器砍击形成,左前臂、右前臂、右大鱼际损伤符合被钝性暴力作用所致。(3)李某丁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中腹部致右结肠动、静脉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佛公三(司)鉴(法)字(2012)526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1)被害人何某某左眉弓至左上眼睑缝合创2.8厘米;左下眼睑缝合创0.7厘米;左鼻唇沟上方划伤1.8厘米;人中左侧缝合创1.5厘米,血痂粘附;左腹外侧缝合创1.2厘米;左虎口处缝合创2.8厘米;右中指第二节背侧缝合创3.2厘米;以上缝合创创缘整齐,创角锐。(2)何某某全身多处损伤,从其损伤的性状、程度及部位分析,其损伤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割划所致。(3)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4.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佛公三(司)鉴(法)字(2012)523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1)被害人黎某甲项部缝合创3.4厘米,创缘整齐,创角向左延伸划伤1.4厘米,向右延伸划伤6.5厘米。(2)黎某甲项部一处损伤,从其损伤的性状、程度及部位分析,其损伤符合被他人用锐器砍划所致。(3)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5.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佛公三(司)鉴(法)字(2012)524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1)上诉人卢锦权左下颌缘处刮擦伤1×0.3厘米;左颈颌部刮擦伤2×1.2厘米;颈前皮下出血5×2厘米;左手背刮擦伤3×0.5厘米;右中指掌指关节背侧擦伤0.4×0.3厘米、0.3×0.1厘米;右小指掌指关节背侧擦伤0.5×0.3厘米;左足第二趾背侧擦伤0.6×0.5厘米,第三趾背侧擦伤1×1厘米、0.4×0.3厘米,第四趾背侧擦伤1×0.6厘米;右足第一趾背侧擦伤1×0.8厘米、1×1厘米。(2)卢锦权全身多处损伤,从其损伤的性状、程度及部位分析,其左下颌缘、颈颌部及颈前损伤符合被他人用指甲刮擦所致,余损伤符合被硬物擦碰所致。(3)卢锦权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6.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佛公(司)鉴(法物)字(2013)141号法医学DNA检验报告书,证实:(1)三水区XX街道XX巷XX号门口台阶上血迹1号、厅内地面血迹1号、大门铁门门框上血迹、出大门外右侧地面纸巾一团上均确证有人血,其检见的STR分型结果与被害人李某丁血样检见的STR分型结果相同;(2)上诉人卢锦权衣服剪片、刀1刀刃上血迹、劳动大街五座二号客厅地板血迹均确证有人血,其检见的STR分型结果与被害人何某某血样检见的STR分型结果相同;(3)卢锦权左手掌擦拭物、右手掌擦拭物确证有人血,其检见的STR分型结果符合卢锦权血样检见STR分型结果与何某某血样检见STR分型结果的混合;(4)卢锦权裤子剪片、刀2刀刃上擦拭物均未确证有人血,未检见有效STR分型结果,无法比对;(5)刀1刀柄上擦拭物、刀2刀柄擦拭物均未检见有效STR分型结果,无法比对。7.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西南派出所出具的西(2012)第00284号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上诉人卢锦权被抓获时尿液检测毒品海洛因结果呈阳性。8.广东省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佛三医司鉴所(2013)精鉴字第0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1)上诉人卢锦权案发时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2)卢锦权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9.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疾病防治所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点出具的证明,证实:上诉人卢锦权于2012年12月14日至同年12月25日共11天入组参加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之后没有来服药。10.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西南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上诉人卢锦权案发时所持的折叠式弹簧刀一把、水果刀一把。11.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西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卢锦权的身份情况。12.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西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抓获上诉人卢锦权的情况。1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9)三法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上诉人卢锦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7日被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公三刑释字(2009)0407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卢锦权于2009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14.被害人黎某甲的陈述:2012年12月27日10时15分许,我正走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劳动大街上,突然觉得我的后颈脖子有疼痛感,回头看见一男子手拿一把长约15公分的单刃小刀站在我后面,我就马上往文峰西路方向跑,那名男子没有追过来,朝劳动大街一条巷子跑了。我和这名男子既不认识,也无矛盾。被害人黎某甲经辨认照片,确认上诉人卢锦权就是持刀砍伤其脖子的男子。15.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2012年12月27日10时50分,我在佛山市三水区XX街道XX街XX号的家中看书,突然一名不认识的男子大力推开我家大门手拿刀子走了进来,我说你进来干什么,那男子没有回答,举起手中刀子对我乱砍,我右手被砍伤,眼睛、腹部、脸颊被划伤。这时我丈夫从二楼下来举起茶几准备打那男子时,男子放开我,我就逃出屋外。期间一名老街坊捂着脖子过来,说他刚刚也是无故被那男子划伤脖子。我丈夫后来从二楼阳台被解救出来。被害人何某某经辨认照片,确认上诉人卢锦权就是持刀砍伤其的人。1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2年12月27日10时30分许,我从租住的XX街道XX巷XX号出租屋出来走到邻居XX巷XX号的门口时,听到屋里有人发出“阿”、“阿”的叫声,我看见住在XX巷XX号的老伯坐在屋门口旁的一张木质靠椅上(他平时也是坐在那个位置),一个高高瘦瘦的男子右手拿着一把水果刀,半弯着腰站着,背对着门口一边喊一边用刀乱划那个老伯上身胸口、腹部部位,那老伯也不出声也不反抗,当时那个男子还回头看了我一眼,我很害怕,就赶快走去市场买菜。过了四五十分钟,我买菜回家后将事情告诉丈夫,叫他看一下老伯有没有事,后来我丈夫去看并回来说那老伯就坐在他家里面大厅的一张大椅子上一动不动,应该没事(因为这个老伯平时都是坐在门口,也很少说话,我老公就没有进去)。过了没多久,我看见老伯的女儿回来,并看见她打电话叫医生,但老伯的儿女没发现老伯身上有伤口,是后来抢救老伯的医生说老伯身上有伤口很可疑,叫老伯女儿报警。我对伤人的男子有点印象,应该是住在我出租屋不远处的。证人刘某某经辨认照片,确认上诉人卢锦权就是伤害他人的男子。17.证人李某甲的证言:2012年12月27日11时许,我与往常一样去佛山市三水区XX街道XX巷XX号我父亲李某丁家做饭,见到我家开着门,我父亲坐在门口左边的椅子上,闭着眼,好像睡着一样,他的小腿上和脚上的袜子都有血迹,我叫他,他睁眼望了我一下,又闭上眼,没说话,我同时发现父亲家门口地上有血迹,觉得父亲跌倒受伤了,就打电话叫弟弟李某乙过来,后我们打了120。医生过来我们将父亲搬到靠近门口右边的长椅上急救,过了约20分钟,抢救无效死亡。医生对我们说父亲肚子上有外伤,建议我们报警,我这时才发现父亲的肚子流过血(当时已经干了),还见到他袜子上有血。我们后来听到住隔壁屋的一名外省女人讲,今天约10时30分许,她见到一名“白粉仔”手里拿着一把刀在我父亲面前晃动,她想报警,那男子拿刀对着她,她立即跑回家。我父亲家的门平时都开着的,他经常坐在对着门口的椅子上,望着外面。18.证人苏某某的证言:2012年12月27日上午,我妻子刘某某买菜回来告诉我,她刚看见隔壁老伯在家里在被一男子持刀伤害,她叫我去看看老伯有没有事。我走到隔壁老伯门外向屋内看,发现老伯一个人静静的坐在屋内大门旁窗口下的椅子上,我感觉老伯没什么事,就回家告诉了妻子。19.证人黄某某的证言:2012年12月27日10时许,我从租住的XX街道XX街XX号出门,看见XX街上一名男子手持水果刀朝一名年纪较大的阿婆乱砍乱划,阿婆当时拿着一把长伞挡住了对方的水果刀,打了不到一分钟,阿婆跑开了,那男子手持水果刀向我租住地方冲过来,我赶紧关铁门,那男子冲到我家铁门前还用右手伸进我家铁门朝我乱划,我将木门也关上。过了10分钟左右我才出门,看见一名年纪较大的阿伯用手捂住后颈脖子,接着在我家附近的巷子内看见一名阿姨用手捂住眼睛,坐在巷子阶梯上。伤人男子约30岁,高约1.65,体型偏瘦,短发,上身穿灰白色毛线衣,下身穿黑裤子。证人黄某某经辨认照片,确认上诉人卢锦权就是持刀男子。20.证人覃某某的证言:2012年12月27日10时30分许,我在出租屋门口见到一个背对着我高高瘦瘦的男子右手拿一把水果刀走到有人的地方就用刀去划人,当时有一个老奶奶和一个老伯并排站在一起,那男子先用手里的水果刀划那个老奶奶,没划到,后来就用刀去划站在老奶奶旁边的老伯,老伯被那男子用刀划中脖子。老伯被刀划中后就立即捂着受伤的脖子躲开了,那男子继续向前走,这时一个年轻妇女在家门口抱着小孩急忙回家并把门关好,那男子就拿着水果刀在那个妇女门口乱划了几下才继续向前走。那男子应该是住在第六小学那边的,以前见过他有时拉着一只狗在我住处周围散步。证人覃某某经辨认照片,确认上诉人卢锦权就是用刀乱划他人的人。21.证人黎某乙的证言:2012年12月27日大约11时左右,我在三水区西南街道劳动大街5座2号楼上睡觉,突然听到妻子何某某在一楼大喊救命,我下楼看到一名男子用手按住何某某的头部将何压住坐在地上,那男子另一只手拿着一把刀,并举高要作刺下的动作,何某某用手挡着他拿刀的手,何某某当时手已经满是鲜血,眼部也被打伤,我拿起地上的茶几要砸向那个男子,同时喝止他住手,那男子就放开何某某,何某某趁机跑出屋外。这时那男子要扑向我,我马上扔下茶几跑上楼并躲到阳台,然后爬到邻居的阳台,从那里下楼。不久有警察赶来,那男子躲在我屋子里关着门不出来,直到警察从二楼进入将他制服。证人黎某乙经辨认照片,确认上诉人卢锦权就是闯入其家持刀伤害被害人何某某的人。2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大约距案发一个星期前,我发现大儿子卢锦权开始精神恍惚,估计因为这段时间我要照顾他住院的弟弟,没时间看住他,他又开始复吸毒品,但他没有承认。到了2012年12月25日和26日,他这种反常现象更加厉害,经常自言自语,说什么“现在的量越来越少,要我勾兑安定才够”,还经常闭着眼睛爆粗口骂人,有时还骂我,我打他,他睁开眼问我为什么打他,他又说自己没有说话,表现非常异常,我怕他会在医院吓到人,于是在26日下午叫他自己回家睡觉,之后就没见过他了。27日我回家时,家里没人,家里所有门是敞开的,卢锦权的风衣丢在三楼他住的门口,他房里的镜子被打碎在地上,他平时穿的鞋子也没穿走。卢锦权曾经多次服刑、劳教或强制戒毒,所以户籍已经从我户籍那里注销,他刑满释放回来后未到派出所报到,因此一直没有把他的户籍恢复,但他释放回来后一直跟着我居住。证人卢某某经辨认照片,确认上诉人卢锦权就是其儿子。23.证人李某戊的证言:2012年12月27日11时55分许,我到XX街道XX街XX号出诊,进屋后发现有一个老人家躺在木沙发上,老人的女儿、儿子及另外一男家属在老人旁边。我上前查看,发现老人已经完全没有生命迹象,老人右小腿有一小伤口,右腹部偏正中处有一约两厘米的边缘整齐伤口,该伤口深达皮下组织,但是未见肠管外露,伤口位置的衣服上有少量血迹,我们进行了半小时左右的抢救,最终还是抢救无效死亡。抢救过程中,我见老人右腹部伤口可疑,像利器伤口,我告诉了老人的家属,家属便打110报警。24.上诉人卢锦权的供述:案发前十多天我每天都去治疗中心喝美沙酮,三天前还注射了海洛因,那些天总觉得有人害我。案发前晚又觉得有人害我,我好像一直在跟对方斗,并把家里的镜子打烂。2012年12月27日案发当天起床后我注射了海洛因加安定液的混合毒品,有人想害我的感觉越来越强,当时心里很怕,连鞋子没穿我就从家里拿了一把弹簧刀出门。我漫无目的走到家后面附近的一栋楼房前,看见一个六十多岁的阿伯坐在门口的椅子上,他平时是一个人住,听我父亲说他以前是做老师的,我也见过他有个女儿经常过来煮饭给他吃。当我经过他坐的那个楼梯时,阿伯还坐在门口的椅子上并看着我,我以为他想害我,就走了上去,这时他站起来并转身进屋,我跟着进去,用手里的刀从后面朝他背部砍了两刀,他转身,我就用刀朝他的腹部刺了一刀,当时我还叫了一声,老伯没有叫也没有反抗,他被我刺到后就倚在门口的铁门上,然后我就往劳动大街方向跑。我砍老伯时对面屋的窗口有个女人看见了。接着,我跑到卫东大街上看见有个阿伯,不知为何突然害怕起来,我便拿手上的刀朝他上身正面的位置砍了一刀,具体砍到什么位置记不起来了。附近还有一个年纪大的妇女,她见到我砍阿伯就跑,我当时还去追她,没追上。后我就跑到一栋楼里面一楼的一间屋里,当时那屋的大门没关,我进去见到有个女人在看书,她见到我就大声叫,我用刀朝她的正面砍了两三下,她用手挡我的刀,后来有个男人从房里冲出来,并拿一张凳子打我,没打到,那个女的跑了出去,我就随手在屋里拿起一把水果刀冲上二楼的一间房内躲起来,后来被警察抓住,并缴获了我手里的两把刀。上诉人卢锦权经辨认照片,确认被害人李某丁就是被其砍击的老伯,并指认了其三处作案地点及其作案时使用的两把刀具。对于上诉人卢锦权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卢锦权案发前吸食毒品海洛因的事实,有卢锦权本人的供述及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据确凿,足以认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卢锦权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该意见书系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所作,应予采信,故卢锦权应对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卢锦权被刑讯逼供,不予认定;卢锦权无故持刀在大街上或随意闯进他人家中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且系累犯,本应依法严惩,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原判据此已对其从轻处罚,现卢锦权及其辩护人再要求对卢从轻处罚,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卢锦权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卢锦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卢锦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卢锦权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亚琴代理审判员 李丰刚代理审判员 林葵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芝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