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巫法民初字第017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冉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冉某某<spanstyle="font-size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巫法民初字第01798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田家培,重庆市巫溪县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冉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铁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方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