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巫法民初字第017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冉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冉某某<spanstyle="font-size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巫法民初字第01798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田家培,重庆市巫溪县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冉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铁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方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