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商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南京昌源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与魏巍、王慧峰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源昌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王慧峰,魏巍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商特字第2号申请人南京源昌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源昌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下关区建宁路263号。法定代表人黄金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冶青,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苏宁,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慧峰,女,1970年3月26日生,汉族,无业。被申请人魏巍,男,1993年8月17日生,汉族,无业。申请人源昌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慧峰、魏巍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源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苏宁到庭参加审理。被告王慧峰、魏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源昌公司称,2012年7月25日,江苏诚正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诚正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下称招商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诚正公司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13年7月26日止。同日,源昌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了《不可撤销担保书》,为诚正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2年7月31日,招商银行放款5000000元。为此,源昌公司与王慧峰、魏巍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王慧峰、魏巍为诚正公司的债务向源昌公司承担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将其自有的南京市秦淮区怡馨花园3幢10号XXX室房产抵押给源昌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诚正公司经营恶化,招商银行要求源昌公司提前代偿借款本息,该情形符合《反担保抵押合同》的抵押权实现的条件,现源昌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裁定拍卖、变卖王慧峰、魏巍所有的南京市秦淮区怡馨花园3幢10号XXX室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源昌公司债务,并由王慧峰、魏巍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诚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富强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此诚正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是否涉及刑事案件以及相关还款情况无法查实。故对源昌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源昌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25元,由申请人源昌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付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