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徐晓兵与韩相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兵,韩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徐晓兵。被执行人韩相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晓兵与被执行人韩相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3)昌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元涛审判员 孙方贞审判员 方子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冬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