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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德法民三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与冯乐、何丽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德法民三初字第404号原告德庆县农村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地址:德庆县。机构代码:××。代表人谢雄佳,主任。被告冯乐,男,汉族,住德庆县。身份证号:×××3418。被告何丽兰,女,汉族,住德庆县。身份证号:×××3424。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农村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诉被告冯乐、何丽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农村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金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伙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