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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永红与耿志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红,耿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291-1号申请执行人陈永红,男,1963年7月生,汉族,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耿志鹏,男,1990年1月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陈永红申请执行耿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刑初重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2)安中刑二终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耿志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作出了(2012)北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耿志鹏名下的鲁MN67**号小型轿车一辆。现查封期限已临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耿志鹏名下鲁MN67**号小型轿车一辆,续查封期限为半年(自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6月9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该车辆过户、转移、年审、年检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