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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521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马某,男,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阿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