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一初字第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521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马某,男,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阿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