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中民申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王兴荣与杨玉忠、杨云、麻淑琴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兴荣,杨玉忠,杨云,麻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中民申字第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兴荣,男,汉族,1951年10月24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身份证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玉忠,男,汉族,1945年1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奇台县人,无业,现住******,身份证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云,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本科文化,警察,现住*****,身份证号:******。原审被告:麻淑琴,女,汉族,1945年6月8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系被申请人杨玉忠之妻,2012年10月17日去世。再审申请人王兴荣因与被申请人杨玉忠、杨云、麻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昌中民一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兴荣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有失公正,请求再审改判。被申请人杨玉忠、杨云均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二审判决依据双方当事人所出具的借条、收条及在法庭上的陈述确认本案事实并无不当,且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判决正确。再审申请人王兴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兴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吴 世 峰审判员 谢利扎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雷 苑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