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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一初字第03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子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子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3164号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蒋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琳玲、王国威,该社干部。被告:刘子厚,男,1975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审理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子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清结欠款。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卫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红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