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行非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秦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三江、高芳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秦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三江,高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秦行非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秦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庞胜前,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伏彦军,秦安县安伏乡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侯班班,秦安县安伏乡人民政府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刘三江,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高芳平,女,汉族。本院受理秦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了秦人口征决字(2013)第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秦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秦人口征决字(2013)第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X代理审判员 宋斌林人民陪审员 李云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瑛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