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莲民三初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马久超诉郭建国、中盐西安盐业公司食盐配送中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久超,郭建国,中盐西安盐业公司食盐配送中心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1013号原告马久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爱军,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残疾人工作室。被告郭建国,男,汉族。被告中盐西安盐业公司食盐配送中心,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20号。代表人李春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丹丹,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久超诉被告郭建国、中盐西安盐业公司食盐配送中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久超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久超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久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75元(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秦玉新审 判 员  王晓萤人民陪审员  裴惠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兰志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