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三初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马久超诉郭建国、中盐西安盐业公司食盐配送中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久超,郭建国,中盐西安盐业公司食盐配送中心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1013号原告马久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爱军,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残疾人工作室。被告郭建国,男,汉族。被告中盐西安盐业公司食盐配送中心,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20号。代表人李春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丹丹,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久超诉被告郭建国、中盐西安盐业公司食盐配送中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久超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久超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久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75元(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秦玉新审 判 员 王晓萤人民陪审员 裴惠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兰志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