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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沾河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蔡美玉与赵子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美玉,赵子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河民初字第208号原告蔡美玉,女,汉族,1989年8月4日出生,住址沾化县滨海镇何家0村,公民身份号码37232419890804242X。被告赵子辉,男,汉族,1987年6月8日出生,住址沾化县滨海镇何家0村,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8706086017。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美玉与被告赵子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美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