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沾河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蔡美玉与赵子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美玉,赵子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河民初字第208号原告蔡美玉,女,汉族,1989年8月4日出生,住址沾化县滨海镇何家0村,公民身份号码37232419890804242X。被告赵子辉,男,汉族,1987年6月8日出生,住址沾化县滨海镇何家0村,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8706086017。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美玉与被告赵子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美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