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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尚民破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9-12-13

案件名称

河北省尚义县生产资料公司破产管理人张家口诚信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尚义县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破产

当事人

河北省尚义县生产资料公司破产管理人张家口诚信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尚民破字第1-4号申请人河北省尚义县生产资料公司破产管理人张家口诚信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69号。法定代表人官永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河北省尚义县生产资料公司破产一案,本院已于2012年11月1日依法宣告河北省尚义县生产资料公司破产。其后,河北省尚义县生产资料公司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了清理、变价出售,并于2013年11月30日提出了关于河北省尚义县生产资料公司的破产财产清偿分配方案。该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现提请本院裁定认可。本院对河北省尚义县生产资料公司破产管理人制定的破产财产清偿分配方案进行了审查。破产财产变现总额为105万元元。申报债权有3人,金额492.755484万元。破产财产拨付破产清算费用76.62万元,可偿分配的费用为28.38万元第一顺序应偿付的上述职工安置费用共322.742844万元,受偿率为8.79%。资金缺口提请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解决第一顺序不足部分,其他债权清偿额为零。本院认为,河北省尚义县生产资料公司破产管理人提出的清偿分配方案,该清偿分配方案各项数额清楚准确,分配合法。对河北省尚义县生产资料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应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破产财产总额拔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28.38万元,不足以清偿第一顺序,其他债权清偿额为零。二、上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河北省尚义县生产资料公司破产管理人按本裁定立即执行。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内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任占海审判员  莘国光审判员  姚文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婧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