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开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陆秀芳与李俊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秀芳,李俊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陆秀芳。被告李俊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负责人戴国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秀芳与被告李俊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陆秀芳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陆秀芳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秀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陆秀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陈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