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洪斌诉被告张春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斌,张春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1408号原告:张洪斌,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水街熊家委XXX。被告:张春林,男,196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府前街西岳小区。委托代理人:张从文,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原告张洪斌诉被告张春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洪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154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单 立代理审判员 郭福强人民陪审员 曲 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