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鲁商终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郯城县郯城街道南关二街居民委员会诉张则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郯城县居民委员会,张则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商终字第2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郯城县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郯城县。法定代表人:王学志,主任。委托代理人:陈芹,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秋彬,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则强,男,195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蒋灵,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沛泉,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郯城县郯城街道南关二街居民委员会为与被上诉人张则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临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临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左玉勇代理审判员  安景黎代理审判员  张秀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路然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