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29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林志彬诉叶美娜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彬,叶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987号原告林志彬,男,24岁,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叶美娜,女,42岁,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彬与被告叶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志彬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志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志彬负担。审 判 长 陈声艺代理审判员 杨 巍人民陪审员 吴荣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潘才坤-3-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