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永民初字第29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林志彬诉叶美娜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彬,叶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987号原告林志彬,男,24岁,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叶美娜,女,42岁,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彬与被告叶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志彬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志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志彬负担。审 判 长  陈声艺代理审判员  杨 巍人民陪审员  吴荣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潘才坤-3-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