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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238号原告郑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4年1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长  陈立华代理审判员  吕方海人民陪审员  徐 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党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