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巍商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巧钢与韦小飞、张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巧钢,韦小飞,张高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巍商初字第539号原告:张巧钢。委托代理人:吴震东。被告:韦小飞。被告:张高锋。本案在审理原告张巧钢与被告韦小飞、张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巧钢及委托代理人吴震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张巧钢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玉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