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唐民初字第0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唐民初字第0232号原告鲁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陆小燕。被告王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剑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汤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