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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3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程旭翔与程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旭翔,程铁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688号原告:程旭翔。委托代理人:阮波。被告:程铁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旭翔与被告程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旭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旭翔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丹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伟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