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3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程旭翔与程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旭翔,程铁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688号原告:程旭翔。委托代理人:阮波。被告:程铁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旭翔与被告程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旭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旭翔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丹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伟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