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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民一终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其选与吴贵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其选,吴贵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民一终字第003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其选,男,195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光,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贵,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王士宏,安徽省濉溪县临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其选因与被上诉人吴贵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3)濉民一初字第01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王其选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其选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其选撤回上诉。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其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雷雨审判员  张少丽审判员  朱晓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2、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