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镜执字第021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芜湖市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管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2112-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张林友,经理。被执行人管智明,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管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3)镜民一安字第02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管智明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