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汉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树明与被执行人杨润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树明,杨润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陈树明,男,出生于1945年10月25日,汉族,陕西城固县人,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杨润福,男,出生于1963年7月1日,汉族,系原陕西省汉江监狱副监狱长。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汉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润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陈树明偿还借款560000元及利息111283.2元(从2009年5月4日至2012年10月16日);(2)向申请执行人陈树明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40133.33元(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至2013年5月22日);(3)负担案件受理费10780元、执行费8108元,合计730310.53元。经查,被执行人现长期在外,且无固定住址,也未在单位上班。并在被执行人所在地银行查询及房屋产藉部门查询,无存款和房屋登记,并将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确认,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并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下落或有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汉执字第0008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苟汉生审判员  赵汉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保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