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田民一初字第03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魏某与黄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黄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田民一初字第03207号原告:魏某,男,200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邳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理人:魏某甲,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江苏省邳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系原告魏某父亲。委托代理人:胡太淮,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黄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樊 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玲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