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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终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秦杭娟与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杭娟,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终字第2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杭娟。委托代理人生秀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委托代理人邹金春。上诉人秦杭娟与被上诉人张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秦杭娟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杭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杭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为712.5元,由上诉人秦杭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政审 判 员  周向前代理审判员  王素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