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曲民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高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658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鲁同书,系高某姑父。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徐新东审 判 员  田红志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