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东法埠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洪某诉叶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东法埠民初字第136号原告:洪某某,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被告:叶某某,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原告洪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希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某某,被告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3年结婚。婚生儿女三个(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我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2011年以来,因��格及生活原因双方经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骂,经亲人多次调解无效。2013年1月以后,与被告一直分居,至今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对正在学校就读的孩子成长不利。另外,被告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从未向家中交付生活费。婚姻存续期间尚且如此,如果离婚的话,抚养费也无法执行。所以请求被告每月给付2000元。综上,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由原告洪某某监护抚养,被告每月给付2000元抚养费。被告叶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结婚以来已有二十余年,夫妻感情很好,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子女三个已很大,家庭老人需要照顾,同时需要完整的家庭,对以前小节口角,双方不要追问,从今开始双方搞好团结,共同搞好家庭,希望原告撤回离婚诉讼,请法庭主持调解。总之我夫妻共同生活二十余年,感情是牢固,请求不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1月份谈婚,双方于1993年8月25日自愿到惠东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一起生活。婚后,于1993年12月12日生育长女叶某甲,1995年10月21日生育次女叶某乙,1998年10月23日生育三女叶某丙。2013年7月1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称中的诉讼请求。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民事诉状、结婚证、户口登记、身份证复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二十多年,并生育了三个子女,证明双方还是有感情基础的,只是双方常因家庭小事而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和,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被告当庭表示���妻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只要双方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珍惜婚姻和家庭,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因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洪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驳回原告洪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希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罗仕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