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民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航周与张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1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航周,张珂,西安市北石桥中水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00021号原告王航周,男,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艳茹,陕西龍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珂敏,陕西龍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珂,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北石桥中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昆明路368号北石桥污水净化中心院。法定代表人曹宇,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155号。法定代表人邵虎子,经理。原告王航周诉被告张珂、被告西安市北石桥中水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顺利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航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王航周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边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