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叠执字第3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罗荣梅申请执行桂林市启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荣梅,桂林市启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3)叠执字第348-2号申请执行人:罗荣梅,女,汉族。被执行人:桂林市启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罗荣梅申请执行桂林市启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四终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黄石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