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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二初字第02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与易志刚、王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易志刚,王丽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二初字第0239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负责人唐自然,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卫国,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志刚,男,汉族,1980年2月11日出生。被告王丽娜,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易志刚、王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在本案受理后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人民陪审员  黄建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