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4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潘洪涛与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洪涛,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4066号原告:潘洪涛。委托代理人:刘钢涛。被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来江。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潘洪涛诉被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潘洪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潘洪涛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洪涛撤回对被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潘洪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炳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