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徐兆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徐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55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徐兆华,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黄某依据已生效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13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徐兆华于2013年11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徐兆华已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558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 郭博林执行员 ??? ?陈彬执行员 ?????喻政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 ? 蒋明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