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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02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世权与陈健、刘鞠、李晓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权,陈健,刘鞠,李晓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2577号原告王世权,男,汉族,1965年8月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罗玉寨,重庆精卓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赵瑞玉,重庆精卓律师事务所。被告陈健,男,汉族,1967年12月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告刘鞠,女,汉族,1962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李晓娅,女,汉族,1962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权诉被告陈健、刘鞠、李晓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权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王世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