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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民初字第30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济南濒湖大药房有限公司与济南市旅游信息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濒湖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3045-1号原告济南濒湖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开芳,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艳,女,济南天桥方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梁庆祥,男,济南市中明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旅游信息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曹青,主任。委托代理人林富国,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志娟,女,该单位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濒湖大药房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旅游信息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濒湖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濒湖大药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5元,由原告济南濒湖大药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大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吕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