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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王执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姜位清与黄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位清,黄爱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150号申请执行人姜位清,男,1960年2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爱荣,女,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姜位清与黄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的(2013)铜王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爱荣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姜位清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9月2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黄爱荣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姜位清支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32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12月18日经查被执行人黄爱荣在银行有存款46.98元,遂于2013年12月18日将其在农行火车站分理处的存款46.98元予以冻结,待冻结足额后一并由申请执行人姜位清领取,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铜王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平审判员 常媛媛审判员 郭 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