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执字第0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博洋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陈家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博洋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陈家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执字第000250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博洋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黄荣光,该××经理。被执行人:陈家铭,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博洋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家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法院(2012)当博民二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