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仙桃法执字第009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陈艳清与冯常帮、昌继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长生,冯常帮,昌继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仙桃法执字第00954号申请执行人冯长生,男,194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冯常帮,男,195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农民。被执行人昌继发,男,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无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的(2013)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954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冯常帮、昌继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昌继发的银行存款312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昌杰审 判 员  黄 超代理审判员  别华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毛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