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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姜美丽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美丽,张云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姜美丽,女,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张云卫,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姜美丽与被执行人张云卫身体权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云卫支付申请执行人姜美丽案款4302.82及利息。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日交来证明,证明被执行人已将案款支付,本案执行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5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柳玉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