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川民申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牛洪建与谭加跃、王代珍施工合同结算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牛洪建,谭加跃,王代珍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18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牛洪建,男,汉族,1964年3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加跃,男,汉族,1975年11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代珍,女,汉族,1981年11月2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牛洪建因与被申请人谭加跃、王代珍施工合同结算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中法民终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牛洪建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混淆了“建筑面积”与“面积”的概念,认为双方约定以建筑面积计算工程数是错误的,且二审认为“国家对建筑面积的规定是房屋基础不作计算”没有依据;2、双方约定“收方标准以基础为准”是因为地震后,建筑材料涨价,旨在通过对基础部分的作价,弥补该合同单价过低的损失,若没有该约定,再审申请人不会签订合同,且即使合同约定不明,也该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市场价履行,客观上的市场价格肯定高于双方约定的560元/m2。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因建筑面积是计算房屋价格的结算数据,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具体管理以及房屋的市场计价的基础,原判依惯例将本案合同中的“面积”理解为“建筑面积”符合情理。而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算规则》3.0.4规定“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3.0.6规定“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即基础部分如果净高不足1.2米则不计算面积。原判认为“国家对建筑面积的规定是房屋基础不作计算”是将上述规定具体应用于本案所得的结论,并非无依据。再审申请人牛洪建所称“双方约定‘收方标准以基础为准’是通过对基础部分的作价以弥补该合同单价过低的损失,若没有该约定,再审申请人不会签订合同,即使合同约定不明,也该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市场价履行,客观上的市场价格肯定高于双方约定的560元/m2”的再审事由,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牛洪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牛洪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 华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吉家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任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