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2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郭建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华,付磊,李燕,付恒,临河区城关镇增光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2553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华,农民。申请执行人付磊,农民。申请执行人李燕,农民。申请执行人付恒。被申请执行人临河区城关镇增光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永刚,系组长。本院于2013年11月20作出的(2013)临法执字第25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临河区城关镇增光村第二村民小组在临河区城关镇增光村民委员会账户存放的征地补偿款(账号:8501801220000000001240)的存款645704.44元。现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河区城关镇增光村第二村民小组在临河区城关镇增光村民委员会账户存放的征地补偿款(账号:8501801220000000001240)的存款645704.44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永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