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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张春雨、石全国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张宏桥、段德明、李彦辉、陈旭亮、周文广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亮,李彦辉,周文广,张春雨,石全国,张宏桥,段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丰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旭亮,男,1994年5月20日生于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2011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13年1月16日止。2013年4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向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4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彦辉,男,1993年8月22日生于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2013年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3月22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4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文广,男,1993年7月8日生于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2013年3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向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4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春雨,男,1977年6月28日生于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满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丰宁满族自治县某镇干部,住丰宁满族自治县。2013年1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4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朱丽,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石全国,男,1971年5月24日生于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2013年1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4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宏桥(曾用名张春明),男,1981年2月9日生于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2013年2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向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4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段德明,男,1983年4月13日生于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2013年2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向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4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春雨、石全国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张宏桥、段德明、李彦辉、陈旭亮、周文广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某以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某与被告人张春雨、石全国、张宏桥、段德明、李彦辉、陈旭亮、周文广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其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予撤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赵景录、检察员王海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春雨及其辩护人朱丽、被告人石全国、张宏桥、段德明、李彦辉、陈旭亮、周文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8日上午,被告人张春雨等人到某镇检查被告人张宏桥、石全国经营的矿山安全生产情况后,责令该矿停止非法开采。当日中午被告人张春雨一行人返回到某镇吉祥饭店与被告人张宏桥、石全国一起吃饭期间,被告人张春雨说起丰宁满族自治县某镇村民杜某某在镇政府门口摆摊不服从管理,想找人吓唬杜某某,被告人石全国、张宏桥当场表示愿意帮忙找人吓唬杜某某。当天下午,被告人张宏桥通过手机联系青龙满族自治县的被告人段德明,让其找人到丰宁这边吓唬一个摆摊的人。被告人段德明又通过手机联系其表弟被告人李彦辉,让其找人到承德这边吓唬一个人。被告人李彦辉随后找到被告人陈旭亮、周文广。被告人段德明、李彦辉、陈旭亮、周文广四人当晚驾驶租赁的汽车到丰宁满族自治县与被告人张宏桥见面,被告人张宏桥让被告人李彦辉等人明天把杜某某摊位砸了吓唬一下。2012年9月19日7时许,被告人张宏桥拿钱让被告人段德明购买三把镐把交给被告人李彦辉等人,说万一打起来我们别吃亏。之后被告人张宏桥驾车将被告人李彦辉等人带到某镇某村,被告人石全国带领被告人张宏桥、李彦辉等人对杜某某及其摊位进行辨认。被告人石全国、张宏桥因集市人多,怕作案后不好脱身,决定在杜某某回家途中拦截。当日12时许,杜某某驾驶三轮车回家途经某派出所西侧约500米的水泥路面处时,被告人李彦辉持镐把将杜某某三轮车拦住并打碎该车挡风玻璃,杜某某持千斤顶铁杆从车上下来将被告人李彦辉等人乘坐的汽车挡风玻璃打碎,被告人李彦辉、陈旭亮、周文广持镐把将杜某某肋骨致伤,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杜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张宏桥、段德明于2013年2月20日主动向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周文广、陈旭亮在被告人李彦辉亲属的劝告下分别于2013年3月22日和4月4日主动向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春雨、石全国、张宏桥、段德明、李彦辉、周文广、陈旭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杜某某陈述,现场勘查记录,证人姜某某、徐某某、杜某甲、徐某甲、陈某、车某某、冯某某、崔某某、曹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望京分公司证明及租车单、行驶证、车辆通行照片、租车信息、结算单等书证,张春雨手机通话记录,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青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及其执行通知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春雨身为某镇工作人员,对集市管理对象不依法进行管理,默许他人以毁坏财物的手段对不服从管理人员杜某某进行威胁;被告人石全国、张宏桥指使被告人段德明等人实施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彦辉、周文广、陈旭亮在受人指使故意毁坏杜某某财物时致杜某某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春雨、石全国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张宏桥、段德明犯故意伤害罪定性不当,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指控被告人李彦辉、陈旭亮、周文广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春雨提出并默许被告人石全国、张宏桥指使他人及被告人段德明参与损害他人财物的行为;被告人李彦辉、周文广、陈旭亮共同实施伤害他人行为,均属于共同犯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春雨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宏桥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辩解均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春雨、石全国、张宏桥、段德明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张宏桥、段德明主动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均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旭亮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旭亮、周文广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彦辉通过亲属劝说其他被告人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青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陈旭亮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陈旭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三、被告人李彦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周文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张春雨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六、被告人石全国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七、被告人张宏桥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八、被告人段德明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长 刘 云审判员 王久利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