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庄华芬与陈芝楚、戴美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华芬,陈芝楚,戴美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817号原告:庄华芬。委托代理人:陈思思。被告:陈芝楚。被告:戴美桃。原告庄华芬诉被告陈芝楚、戴美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华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950元,由原告庄华芬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守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建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