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019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王宝成与殷克树、陈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成,殷克树,陈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1932-2号原告:王宝成,男,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曹国宝,宁国市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克树,男,汉族,住宁国市。被告:陈树云,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成与被告殷克树、陈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570元,由原告王宝成负担。审判员 石祖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胜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