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02)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素香,王桂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丰执字第446号申请人赵素香,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王桂玲,女,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丰润区。本院执行的赵素香诉王桂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472.54元,诉讼费50元及利息合计2059.34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0)丰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继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