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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02)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素香,王桂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丰执字第446号申请人赵素香,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王桂玲,女,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丰润区。本院执行的赵素香诉王桂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472.54元,诉讼费50元及利息合计2059.34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0)丰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继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