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民劳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濮阳市龙万电动车有限公司与李伟然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李伟然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劳初字第18号原告:濮阳市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被告:李伟然,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伟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濮阳市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濮阳市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闫 静 更多数据: